
十堰公积金贷款新规下月起执行 首付下调10%
记者昨日从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了更大限度地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我市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政策从明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按照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凡符合《十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借款人,在十堰市以外的城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在十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担保方式采取十堰市辖区内自有住房或第三人房产抵押以及用国债、银行存单、住房公积金质押。五县一市居民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对临近退休年龄的借款人,具有偿还能力,可适当放宽贷款年限3年。对首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的(包括140平方米),首付款比例为20%;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为30%。购买二手房,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的(包括140平方米),首付款比例为30%;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为40%。
另外,新规还调整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的缴存标准。从明年1月1日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贷款额度的5%缴存,未建立的按照贷款额度的10%缴存。同时,还加强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工资收入等内容的审核。行政事业单位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其工资收入按财政统发标准核定;其他行业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工资收入,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年审的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核定。
据介绍,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将于明年1月1日起执行。新规和现行的公积金贷款政策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五县一市居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了5万元(现为10万元);临近退休年龄的借款人贷款条件放宽;首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首付款也相应下调了10%,建筑面积则由90平方米放宽到140平方米(现行政策为: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90平方米以下的,首付为30%,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为40%。建筑面积由90平方米放宽到140平方米,首付下调了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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